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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5年扶贫开发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5-07-10 00:00   来源:清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扶贫开发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201474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下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广东省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及重点县(市)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发[2013]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开发工作专项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由清远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市“双到”工作的重点贫困村引导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足额落实专项资金,扎实推进扶贫项目实施,为促进扶贫开发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扶贫部门职责

(一) 县(市、区)扶贫部门主要职责:

1.督促帮扶单位尽快使用专项资金,对需要进行申报的,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和编制计划,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2. 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3.加强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扶贫办主要职责:

1.通过集体研究,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争取每年的专项资金尽快下拨。

2.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 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 配合同级扶贫部门做好项目审核和申报等相关工作。

2. 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

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对市扶贫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2.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贫困户的实际,组织动员贫困户确定脱贫增收项目,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附件1)。

(二)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下达情况,根据本办法开展项目资金申报。

(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完善支出凭证,并确保凭证真实、完整。

(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用途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帮扶村内贫困户的脱贫工作。

(一)我市自行帮扶的120个重点村每村10万元引导资金,共计1200万元。重点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项目,包括扶持贫困户发展种养、加工等脱贫项目。

(二)除引导资金外,剩余专项资金由市扶贫办按使用计划,落实其他扶贫项目,并结合我市涉农资金整合方案,重点向试点镇倾斜。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市扶贫办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具体实施项目由帮扶单位和被帮扶村提出资金扶持项目建设规划,经镇“双到”办核查、确认后,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一)到户专项资金要结合贫困户实际,由驻村干部和贫困户商量、确定帮扶项目,并填写《清远市扶贫开发到户资金使用计划书》(附件1),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和县级扶贫部门审批;

(二)到户资金支付应根据帮扶项目分别填制《清远市扶贫开发到户资金使用明细表》(附件3),并且必须有帮扶对象签名;

(三)到户资金支出单据需经村委两人以上证明,村委主任和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审批后,附资金到户使用明细表报镇管村账会计人员入账。

(四)其他专项资金要根据资金用途进行申报,要填写《清远市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附件2),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扶贫部门审批。

(五)专项资金的申请需由项目单位提供报账所需额的真实、合法、有效和完整的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计划、有关合同和协议书,资金下达文件,发票(或经贫困户签名的有关资金明细表)等资料,由镇财政所审批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相应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安排到户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至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下达资金发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到村,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支付条件的,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清财农〔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的通知》(清财农〔2011〕48号)的规定,由村会同驻村工作组组织材料,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安排给扶贫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扶贫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请拨手续。

第十一条  各县财政、扶贫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提取现金必须填写《清远市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提取现金申请表》(见附件4)。一次提取现金5万元以下的经驻村干部同意后,由镇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镇长审批。各村应按实际支出提取现金,不得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扶贫、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三)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开如下信息: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合同或协议书、资金下达通知、发票(或经贫困户签名的有关资金明细表)以及接受、处理投诉情况,接收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县级扶贫、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全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告报送县级财政、扶贫部门。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扶贫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要建立扶贫资金使用公告、公示制度,做到项目、资金、和效果“三公开”。各级财政、扶贫、审计和监察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或挪用扶贫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缓拨或暂停安排单位及其所在县(市、区)的同类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10月由清远市财政局印发的《清远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清财农[2008]10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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