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推动我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发展,提升产业化规模,进一步带动农户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益及收入,现组织开展2017年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认定标准: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苗木、花卉市场,以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6、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苗圃,有固定的生产基地300亩以上;林业企业1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1000头以上;家禽存栏量10000只以上。(具体要求及相关申报材料参照《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清新农〔2017〕37号)文件。)
申报材料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报区农业局农经股(联系电话:0763-5817556),过时不候。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zip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