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群众: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6月28日印发实施的《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将于2021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起,组织开展对《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重新设定有效期,再发布施行。
现将《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大家踊跃参加。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1日前以信函形式寄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振兴路22号(清新区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与改革股), 邮编:511800,联系电话:0763-5819209。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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