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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知识解读

时间: 2017-03-24 14:50   来源: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机构:   点击:-
1、我购买生育保险满一年以上,现生育第二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请问可以享受生育保险里的报销等待遇吗?

  答: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因此,你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

  2、女工生育第一胎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已享受产假,现超生第二胎,能否继续享受产假及待遇?

  答: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职工生育须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并且单位继续为其缴费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3、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女职工备案手续?

  答:(1)军人军属人员

  (2)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3)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4)原来在省社保局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4、男配偶假期工资标准是什么?

  答: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10(天)。

  5、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补贴?

  答:只有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才可以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6、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是否无法享受生育待遇?

  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等待遇,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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