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各镇人社所: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对我区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对象作出如下调整:
一、申请对象除了清新人社办〔2013〕18号文所述的实施对象外,在本区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小额贷款,按最高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2年、据实全额贴息的政策执行,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登记注册部门核发的证照、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创业计划书等申报资料。
二、申请人申请贷款项目的创业年限限定在三年以内,其中:
1.在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证照的单位按证照所载日期计起;
2.从事种养业且没领取营业执照的,按承包(租赁、转包)合同的签订日期计起;
3.在本人承包土地(山林)或自留地创业的,按所在地村(居)委会的关于本人创业项目开始时间的证明计起。
以上年限计算以在区就业中心受理申请的日期截止。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本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