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新委办发〔2013〕2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现就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的有关审批事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资格审核申请时,由所在单位(除区直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的为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办理,区人社局不直接受理辞职创业人员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2、所在单位关于申请人的身份与工作证明;
3、《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资格审核表》(办法附件3,加盖本单位党委或党组公章,不设党委或党组的,可以使用行政公章)。
二、经批准辞职的,申请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创业经营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社局申请经济补偿金。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辞职批复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批准部门原章);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资格审核表》(办法附件3);
4.《清远市清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业申领经济补偿审批表》(办法附件4,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
5.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经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以使用副本);
7.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书面无违法经营记录,须注明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
8.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其复印件;
9.季度经营情况查验记录(办法附件5),分别由工商、税务部门对其领取营业执照后的首两季情况进行无违法经营记录证明,季度时间按一年四季划分。
三、区人社局负责经济补偿审批,并会同区财政局、工商局派人组成工作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区人社局受理申请人申请,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
2.工作小组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主要包括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场地是否固定、往来账单或经营账簿等,并对生产经营现场或场地进行拍照记录存档。
3.工作小组出具审查报告并由小组成员签名确认。
4.区人社局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在审批表加具意见。同意的,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拍照记录、审查报告形成一套审批材料,并送区财政局审批。
5.区财政局审批同意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经济补偿,其中: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发齐;生活补助一次性发至当月,今后按月发放。
6.区财政局将审批材料送回区财政局存档,但审批表、查验记录由区财政局、人社局和申请人各存一份。
7.申请人从领取营业执照后的第三季度起,每季度首月10日前携带本人保存的审批表、工商、税务部门对上季度加具无违法经营记录意见的查验记录,提交区财政局进行查验。查验后由区财政局复印并经申请人签名后保存,原件在最后一季由区财政局存档。
四、经济补偿按批准辞职日期确定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生活补助从批准辞职日期当月计起发放。
五、以上通知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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