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解读
一、公租房如何运营管理?
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产权单位(即出租人,下同)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政府指导价计收,住宅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一般由承租人负担,也可由产权单位和承租人按约定的标准共同负担,其余均由产权单位负担。产权单位应当完善公租房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公租房小区的管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文明、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公租房承租应当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在租赁期间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后,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其履行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抵押及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二、出租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情况有?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并履行支付违约金,产权人(出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或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调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为其它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违法、违约情形。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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