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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时间: 2011-12-16 01:01   来源:清新区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   发布机构:   点击:-

                         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本单位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内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事先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部门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部门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清新县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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