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为加强中心内务制度,完善车辆管理制度,经班子讨论及各股、站(所)研究,决定修改《清新县市场和房产管理中心内务管理制度》中第九条的小车管理制度,现修改如下:
一、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私事一律不安排车辆,原则上不准租车,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车。
二、车辆用油管理
机关公务车加油使用加油卡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各站所车辆可自行安排加油点。
三、驾驶员职责
1、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把安全行使放在首位,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2、应做好车辆日常保养,常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故障,做到不带故障出车。
3、保持车容整洁,妥善保管随车工具及器材。
4、加强车辆管理,严禁将车辆交给单位外的他人驾驶。
5、车辆必须注意停放,关好门窗,上好防盗锁。
四、车辆的维修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费用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一同定期向维修单位结算。外出期间出现故障需在外维修的须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维修,否则不作报销。
五、严禁公车办私事
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和接送家人、朋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核实,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诫勉谈话、问责处理或其他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公车私用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