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七届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
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为提振实体经济,促进增量提质,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激发其投资创业的积极性,提升其市场竞争实力,促进全区非公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4〕6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遵循市场经济机制,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
(二)注重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宣传引导,调动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政务服务等工作。
二、工作目标
积极鼓励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支持其拓展发展空间,提升规模档次和市场竞争力,全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的主要结构性指标基本达到和超过全市平均水平。
坚持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我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2016年,要引导24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劝导188个申请人以企业的形式设立登记,力争到2016年底完成市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升级培育对象。建立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培育信息库。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鼓励其注册公司成为企业法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从业人员较多、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状况相对稳定的农业(包括林、牧、渔等)、制造加工业(如再生金属产业、食品加工等)、服务业(如娱乐、住宿、餐饮、桑拿、足浴、批发、零售等)、汽车修理与维护个体工商户;
2.经税务部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4.有2家以上(含2家)连锁门店的个体工商户;
5.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扶持或发展为私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区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实行数据共享,将一定规模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名单相互通报,共同建立升级培育对象库,做好培育对象的升级工作。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部门推进“个转企”优惠政策方案,推动全区“个转企”顺利开展。(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三)减免有关收费。落实国家、省和市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我区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残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车辆管理等部门受理“个转企”涉及财产变更申请时按最低标准收费。
2.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3.“个转企”企业交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区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减税或免税。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如果属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经当地地税部门审核后,免征契税。
5.“个转企”后,从转企当年起残疾人保障金3年内暂缓征收,第4年起按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缴纳。
6.“个转企”后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落实就业社保优惠政策。对企业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总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升级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对毕业生本人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地税局)
(五)解决融资难题。加大对升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建立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对产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经资信评估公司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升级企业,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上、利率上向转型升级企业倾斜和优惠,进一步缓解升级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强政府、企业、银行、金融服务部门诚信体系建设,畅通政银企对接渠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政、银、企、保”对接活动,引导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助保贷”贷款业务进行融资。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或以注册商标特别是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质押融资,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允许保留原有字号名称和荣誉。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升级前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以保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允许住所证明继续沿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开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绿色通道。各部门对转型升级企业依法办理所有行政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时开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优惠的“双优”政策,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让合格市场主体第一时间领到有关证照。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对“个转企”企业在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规模、项目内容(包括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凭原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直接办理许可审批证件变更登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审批部门)
(九)加大监测监管力度。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和成长型个体户、小微企业评价研究,加强对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统计分析工作。做好企业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监管检查时,尽可能采用提醒、告诫、建议等方式,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先教育预警,落实“首次不罚”措施;对确要实施行政处罚的,酌情落实“就低不就高”、“从轻不从重”措施,为升级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个转企”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培育对象后备库和动态监测机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的难点问题,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注重舆论宣传。区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清新电视台等部门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增强各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沟通协作。区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共享数据资源,互通情况,确保“个转企”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四)部门各司其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研究“个转企”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变更、审批、核查、税费、统计等工作,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推动“个转企”工作开展。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