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渝园街104号粤来香油坊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油坊未取得《营业执照》、《广东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加工销售花生油,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的设备及生产原料等物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本局多方查找无法确定上述财物的所有人,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上述财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逾期仍无人认领上述财物,本局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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