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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时间: 2022-07-27 09:14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本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玄真分公司(已注销)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市监处字〔2021〕10046号)。

  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玄真分公司(已注销)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于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玄真分公司已注销,所以对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清新市监罚催〔2022〕10002号),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清新市监罚催〔2022〕10002号)公告送达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166号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4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166号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4室,电话:5200275)



附件

序号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及催告内容

公告送达

文书编号

1

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玄真分公司(已注销)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给予当事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清远市清城区特惠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玄真分公司(已注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公司的分支机构逾期未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因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本机关催告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清新市监罚催〔2022〕1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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