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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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原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现调整为: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5%,个人自付55%。
调整后市外就医的,基金(资金)支付比例按相应医院等级降低10%,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调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2万元部分(含12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
调整后的待遇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起执行,二o一二 年三月五日零时之前已结算或报销的不予补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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