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 2012-04-17 11:08   来源: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
    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原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现调整为:市内一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三级医院基金(资金)支付45%,个人自付55%。
     调整后市外就医的,基金(资金)支付比例按相应医院等级降低10%,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调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其中3万元(含3万元)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万元至12万元部分(含12万元)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
     调整后的待遇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起执行,二o一二 年三月五日零时之前已结算或报销的不予补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