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清人社〔2011〕236号
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清财行(1996) 14号)规定,现将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 1元。
二、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用,凭经办机构批准的市外转诊文书报销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据报销;
(二)乘坐火车,在硬卧标准内凭据报销;城际列车凭据报销;
(三)乘坐轮船,在轮船散三等仓标准内凭据报销;
(四)乘坐飞机,按同区间火车硬卧标准凭据报销;
(五)因抢救、丧失劳动行动能力需要包救护车的凭据报销;
三、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转入地院前市内交通、食宿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按合计每日不超过150
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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