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社保【201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清人社【2011】377号)精神,我县从12月份开始全面铺开该项工作,目前已进入受理,审核资料阶段,为做好相关经办工作,更好地保障每一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的权益,实现“老有所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的对象
具有清远市户籍(非清远户籍人员,按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规定执行),2011年6月30日前曾与我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纳入的方法
(一)直接纳入:必须是目前仍未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原所在单位为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单位所在地正式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在原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固定工和干部。这些人员经审核批准后,从今年7月起直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缴费纳入:分两种模式核定缴费年限。第一种:2010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可一次性申请缴满至15年。从缴清费用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按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含本日)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人员可按以上规定一次性申请缴满15年)。第二种:201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核定缴费年限。缴费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选择按月继续缴费,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工资
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工资为1176元,即每月缴费标准为235.2元。
四、办理需提供的依据
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个人档案原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及相应的复印件。
五、加强宣传发动,积极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求各单位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对已离开本单位的未参保人员,想方设法告知他们,使他们尽快按文件的精神申请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请各单位积极协助该类人员提供档案及查找有关资料,以妥善解决他们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业务联系电话:5813892、5830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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