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单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后,应当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3.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3)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单位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诉讼的,除复议决定维持、判决维持的以外,其他引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要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4.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公民投诉的,说明造成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5.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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