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文广新字[2011]54号
印发清新县文广新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队,各馆、文体中心: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经局班子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十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清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局机关各股(室)及各下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务公开栏、部门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五)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2月底前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局办公室会同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局班子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行政效能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清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公布、更新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有关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在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机关要将处分决定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
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清新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撰稿人交由分管领导审稿后,再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发布公开。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发布后可能对其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机关认为仍需公开的,应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清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和下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上县政府办公室。评议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布。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清新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本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指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县政府在政府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本单位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本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单位可以不重复答复。
(六)本单位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本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单位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本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本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清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和《清新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在编制本单位的年度报告中,应当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不得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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