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文广新字[2012]55号
关于印发干部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队,各馆、文体中心:
《清新县文广新局干部职工休假制度》业经局班子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清新县文广新局干部职工休假制度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清新县文广新局干部职工休假请假制度
为维护局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
(一)按照有关规定,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凡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及病假累计达到60天以上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三)干部职工每年的年休假须在当年年初由各部门订出计划。局领导及副科以上干部的休假,除按县委办、县府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报局长批准并由局长协调安排;其他干部职工的休假,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同时向局长报告。
(四)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连续安排,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因工作原因的,由局长统筹安排。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五)干部职工年休假必须填写好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
二、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
(一)探亲假。根据规定,干部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未婚干部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安排探亲假一次,每次在家20天,如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每次在家45天;已婚干部职工与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可安排探亲假一次,每次在家20天;已婚干部职工配偶不在同一地工作,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安排探亲假一次,每次在家30天。
(二)婚假。根据规定,初婚达到国家规定婚龄的职工婚假为5天,初婚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婚假15天,超出规定天数作请事假处理。
(三)产假。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女方晚育并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增加产假35天,同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
(四)计划生育假。根据规定,女干部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男干部职工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五)丧假。干部职工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儿媳、公婆、女婿、岳父母)去世的,可安排丧假5天(不包括假期内的节假日和路途天数)。
(六)国家政策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等,干部职工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安排。局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副局长由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并向局长报告。
(七)干部职工的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和丧假必须填写好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探亲假、婚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天数不扣除假期内的节假日。
三、病假、事假
(一)局长请假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2天(含2天)以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副局长批准,2天以上经分管副局长同意由局长批准。
(二)干部职工的病、事假必须填写好假条并经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病事假天数不得扣除假期内的节假日。
(三)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和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四、销假
(一)坚持销假制度。各种假期满后必须销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提前报告并经批准,否则超出天数视为旷工。
(二)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部门应认真打好考勤,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