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 瑜(身份证号码45082119XXXXXXXXXX):
经查,你在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建设南路XXX 号场所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ニ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药品、器械,并处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卫医罚[2022]2号)经向你原经营地址送达和户籍住址邮寄送达均无法完成送达。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送达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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