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荣(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02******):
经查,你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永康路33号对面场所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伍拾伍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卫医罚[2022]9号)经向你原经营地址现场送达和户籍住址邮寄送达均无法完成送达。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送达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