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远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远市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中心城区:禾叉坑路(规划)—笔架山边界—环城北路(规划)—春园一路(规划)以南;黄金布路(规划)—松苏岭路(规划)—白庙大桥(规划)—站前路—环城东路(规划)—燕河北路(规划)—凤翔南路(规划)—银盏大道(规划)以西;油草田路(规划)—银石路(规划)-银龙一街(规划)—雄兴南路(规划)—长隆大道(规划)以北;环城西路(规划)—燕河北路(规划)—人民四路延长段(规划)—清三公路—环城西路(规划)—沿江西路(规划)—金岗路(规划)—清四公路—青龙洲路(规划)—环城西路(规划)—鹿仔岗路(规划)—城西大道以东;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石角片区:环镇路(规划)以东;清三公路以南;乐排河大道(规划)以西;环镇路(规划)以北;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源潭片区:城东快线(规划)以南;清佛公路以北;陶瓷大道(规划)—源坳路(规划)—和田路(规划)以西;以上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自通告公布实施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安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予以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烟花燃放活动。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环保、气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工作。
六、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七、在禁燃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