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四)
根据清远中航石油有限公司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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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清远市清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