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解读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时间: 2016-05-06 00:00   来源: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件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清建

[2015]27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行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科办〔201439号),连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粤建科〔20142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贯彻落实《清远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暂行办法》(清府办〔20131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共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按规定给予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

(二)规划主管部门

1.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中,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控制,贯彻节能、节地、节水、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落实《暂行办法》,将绿色建筑的实施规模、等级标准纳入规划条件之中。

3.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时,应严格落实规划条件所要求的绿色建筑的实施规模与绿色建筑的等级标准,对未按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上落实绿色建筑的实施规模与标明等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政策,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绿色建筑设计与管理工作培训,对清远市绿色建筑的实施进行监督。

2.在组织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对项目是否按《暂行办法》实施绿色建筑及绿色建筑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3.在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设计的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注明的绿色建筑实施情况,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5.对施工过程中绿色建筑设计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与施工的,或者发现随意变更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的,责令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前,建筑节能分部验收不予通过,对涉及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

6.指导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运行标识,对未按要求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不予认定为绿色建筑。

(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的办公用房建筑能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各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运营管理,落实降低建筑能耗的各项措施,按《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指导各单位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二.强化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2.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及建筑工程设备、材料、产品等采购过程中,应设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在相关协议、合同中明确。

3.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同时提交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委托审查机构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

4.取得施工许可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不予认定为绿色建筑。

5.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时对绿色建筑内容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未按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不得通过节能分部验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设计。确需变更时,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将设计变更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合格的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我市推进绿色建筑的相关政策要求,在规划布局、方案设计、建筑设计全过程中实施绿色建筑各项内容,达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建设目标与建筑功能的和谐统一。

2.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中,应注明实施绿色建筑的范围、规模及等级标准。规划编制文本及说明中,应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及绿色建筑设计的各项措施。

3.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

4.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编制绿色建筑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送绿色建筑评审委员会审查,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5.施工图一经审查合格,不得随意变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中应明确项目具备绿色建筑的级别和内容,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表。

对涉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设计变更的审查,应对涉及的相关专业施工图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审查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明确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采取绿色施工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2.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合同要求,委托专业单位对电气照明、供电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空调、自动控制等进行专门调试,确保运行效果与设计要求一致,并针对系统的运行向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提供详细的指引。

(五)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加强沟通协调,共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绿色建筑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应积极与发改部门、规划部门、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联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理顺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制度,将绿色建筑发展情况作为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检查的考核内容,保障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顺利实施。

下载: 附件.pdf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