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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东省2016-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6-05-20 00:00   来源: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机构:   点击:-

广东省2016-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6-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全力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综合考虑各地市以危房为唯一住房贫困户存量以及改造计划等因素,对《关于下达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15168号以此件为准)已明确各地的任务进行调整,确定各地市2016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详见附件1)。

(三)基本原则

农民自愿、政府支持。充分尊重农户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家园。各级政府大力支持,整合资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经济适用、确保安全。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

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符合村镇规划和农房设计要求,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

突出重点、加强保障。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原则,优先安排以危房为唯一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对于自筹资金困难、仅靠政府补助资金难以完成危房改造的,要重点帮扶,争取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他们完成危房改造。

政策公开、阳光操作。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通过民主评议、信息公开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分解改造任务,制订进度计划

各地市要将省下达的2016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进行分解,逐级明确镇(街)、村的改造户数,并落实到具体农户。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计划,明确保障计划实施的有效措施。

(二)确定补助对象,落实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唯一长期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补助对象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进行公示,村评议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乡(镇、街)审核结果要在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县(市、区)审批补助名单及金额均须在村内公示,分配给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要在乡镇公示,并在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挂网公示,有关材料要存档。经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与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有关工作。

2.补助标准。省级以上财政按每户1.5万元的标准补助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各有关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每户合计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在此基础上,落实对分散供养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原中央苏区、少数民族自治县等地区改造对象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一是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2.4万元/户,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二是对于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为3万元/户,市县财政按不低于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三是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房的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省级以上财政分别每户提高0.35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额度

3.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县级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危房改造农户“一卡(折)通”账户,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三)合理选择方式,严格建设标准

1.改造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地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村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可通过集中建设老人公寓或利用现有旧校舍等闲置房进行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实施村庄整体迁并,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2.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防止给贫困户带来资金负担和造成因建房返贫。

(四)注重建设规划,节约土地资源

加强村庄规划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逐步配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危房改造规模大、建设活动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应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作为蓝图和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模式以分散分户改造和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就地就近建设,有条件的统一连片改造。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确需使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或农用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抗震要求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要求,加大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确保改造后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引导农房改造农户选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推进农房改造农户选择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组织技术人员帮助采取危房维修加固方式改造危房的农户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或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农房改造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测,发现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地尤其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开展农房改造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加强乡镇建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六)保护传统村落,实施风貌管理

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落实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在农村危房改造中积极吸纳当地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促进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的传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县(市、区)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和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应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加强宣传和指导,营造推进建筑风貌管理的良好氛围。将风貌管理与村庄规划实施、危房改造验收结合起来,加大建筑风貌管理力度。

(七)规范农户档案,加强数据抽验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按照《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资料(范本)》要求制作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入户调查表、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农户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对档案数据信息的审核和抽验,提高档案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组织逐户验收,及时拨付资金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逐户检查和填写验收工作相关表格,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督促落实整改。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通过验收的农户名单和帐户等信息会知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折)通”帐户。在7月底前要对上半年完成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并拨付补助资金;在次年1月中旬前要全面完成所有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农户。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共同推进

    各市县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总责,可成立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或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危房认定、质量安全管理、风貌管控等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下达年度改造任务,对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财政部门要筹措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的工作机制,下达改造补助资金;扶贫部门要加强贫困户认定工作指导,积极争取扶贫资金,优先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指导对口帮扶单位做好贫困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用地审批,推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指导废弃宅基地的土地整理、复垦,按照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农业、民政部门、残疾联合会要协助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核查和确认,争取相关资金对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

(二)加强督查,确保进度

各地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督查,检查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改造进度等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按照今年时间过半任务完成过半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对进度缓慢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办;各地市要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自查,县(市、区)要每月开展一次自查,镇(街)要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对问题突出、改进不力的地市,将报请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对有关地市进行通报批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个月27日前由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市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月度进度表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开展考评,强化督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照国家三部委的做法,对各地级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省扶贫部门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工作考核,有效发挥相关考核对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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