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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版)

时间: 2021-11-05 10:1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第3号)和《清远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清府〔2019〕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清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事项的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网上办理,通过系统流转完成。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项目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专项验收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完成建设,达到《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消防设施和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和参建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人防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五)城建档案验收可实行容缺办理。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意见;

(六)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第二章 网上申请、资料审验和主动服务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可登录“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简称“审批系统”) 填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审批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选择工程验收所涉及的专项验收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上传由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专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自动将有关资料推送至专项验收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专项验收部门自收案(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牵头部门汇总专项验收部门资料审核情况,自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于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材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条 牵头部门汇总专项验收部门资料审核情况,需要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十一条 专项验收部门要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登录“审批系统”,跟踪查验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专项验收部门进行工作对接,专项验收部门可以开展提前介入服务。建设单位在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牵头单位协调专项验收部门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

第三章 现场验收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牵头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审批系统”通知专项验收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

第十四条 专项验收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联合验收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一并协调;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登记说明。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专项验收部门赴开展工程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验收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相关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专项验收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第十六条 对专项验收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

第十七条 专项验收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填写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第四章 出具结果

  第十八条 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牵头部门在“审批系统”出具《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或到牵头部门对应的服务窗口领取。

第十九条 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方式,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牵头部门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条 专项验收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需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相关专项验收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审批系统”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牵头部门出具《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专项验收部门给予资料审核通过意见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自动启动,开始计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12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时间)。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复验仍有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五章 资料共享

第二十四条 工程联合验收完成后,“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对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送至专项验收部门,并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工程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凭《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政府固定资产等后续相关手续。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对能分栋或分段后完全独立使用并与其他未完成的房屋建筑项目不存在使用和施工安全相互影响的子单位项目,可分段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剩余部分后期由建设单位完成验收相关准备工作后另行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部分涉及民生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客观原因在竣工验收阶段无法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手续,此类项目可先行组织完成质量交工验收,先行通车试验,后续再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专项验收部门制定《清远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作为本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同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改革进度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条文涉及专项验收的内容由专项验收部门解释,其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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