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新住建罚字〔2020〕54号
当事人:
(法人)名称:茂名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006730824938
住所(地址): 茂名市光华北路隔坑村113号三层
本局于 2020年8月13日对你单位承建的“时代香海彼岸(北地块)一期四标19#楼”发生火灾事故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承建的“时代香海彼岸(北地块)一期四标19#楼”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0年 10月 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 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处理。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小写:¥1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