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人)名称: 清远鸿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766556416U
住所(地址): 清远市新城东四号区四十八幢御福名居11层
D号(仅限办公)
本单位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对 你单位安装的禾鸿轩1#楼建设工程1#施工升降机在清远市清新区2020年下半年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安装的禾鸿轩1#施工升降机(产权号:粤RK-S00094)于清远市清新区2020年下半年建筑起重机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接受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发现:1#施工升降机存在:1、最上一道附墙架锈穿;2、附墙架加强斜杆焊接有明显缺陷;3、多个附墙架抱箍未紧固到位;4、登机平台与外架连接,未独立搭设;5、多个楼层登机平台正面临边防护未采用硬质防护;6、非标附墙架未提供相关资料等问题,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相片 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1年 5月 2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5.29.1项 ,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后果为: 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的 ,裁量档次为“从轻”,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 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为: 责令限期改正。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玖仟元(小写:¥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 内将罚款缴纳至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详见《清远市清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