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发布背景
清远市位于广东省西北部,南岭山脉南侧,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森林生态环境良好,是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野生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但有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我市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清远文明城市形象和生态安全。
为有效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市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效减少了相关事件的发生。该《通告》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持续保护好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通告》。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396号)。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禁猎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期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公园列为永久禁猎区域之外,其他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起到2027年7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期,为期5年。
(三)禁猎期禁猎区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禁猎的物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禁猎的物种基本覆盖我市原生陆生野生动物。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会受到何种处罚
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发现非法猎捕、出售、贩运和加工经营陆生野
生动物的行为或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时怎么办
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上述等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举报及救助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0763-386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