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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一男子因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结果“杯具”了......

时间: 2020-07-28 17:18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2020年7月17日

因对交警处罚不满

清新一男子通过网络发表不当言论

被清远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


案情回顾


    网民张某标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一篇博文,对清远交警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得知这一情况后,太和派出所联合网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于7月17日21时许,将网民张某标传唤到案。

    经调查,2020年7月16日10时许,张某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与滨江路交汇处路段,因没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被清新交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张某标的违法行为作出制止以及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开具了处罚50元的罚款决定书,被处罚人张某标签名确认。因对交警查处心怀不满,张某标在网上发表了不当言论来发泄情绪。

    经民警批评教育,张某标对其交通违法及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第四款的规定,张某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均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广大交警长期坚守在维护交警秩序、保护群众安全的第一线,恪尽职守、忠诚奉献。交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容许任何人肆意辱骂、抹黑与诋毁!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给大家科普一下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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