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摩托车带牌销售点备案要求通告
(试行)
一、备案资质
1.取得市场监管部门办法的经营范围应含摩托车销售营业执照,法定手续齐全有效,销售企业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2.在售的产品包括范围内所有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摩托车销售企业出售的国产摩托车,但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除外。
二、场地设施要求
1.应有独立对外销售摩托车的固定场地,场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应设立注册登记服务台,方便群众群众买车后提交资料,在场内显眼位置公示车辆牌证工本费、工作职责。
三、备案材料
1.填写《清远市摩托车带牌销售点备案表》;
2.提交同一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营范围应含摩托车或摩托车销售等》;
3.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申请的,则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打印申请企业信用记录(信用记录需盖申请企业公章)。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不良记录申请企业不予备案(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5.税务部门出具近一年内《涉税征信情况》和《纳税证明》等诚信纳税资料(注册未满一年的企业提供企业注册至今的税务证明);
6.在售品牌型号摩托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复印件;
7.签订承诺书;
8.所有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销售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所有备案材料均为一式两份,按照附件样式管理,公安交警部门保存归档。
四、带牌销售备案流程
1.符合申请资质的摩托车销售企业,到经营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提交一份备案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并由市场监管部门打印加盖印章的机读登记资料,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2.摩托车销售企业将备案材料提交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3.各县、区交警部门将允许备案的企业名单报送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通过微信公众号分批发送销售备案的企业名单。
五、取消备案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带牌销售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有注销、吊销、撤销等情形的;
2.企业有不良纳税、征信记录;
3.企业有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摩托车或其他违规销售行为的;
4.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取消备案的流程
带牌销售企业有第五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由本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后,取消带牌销售企业的备案,并由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收回带牌销售点字样标识牌。
七、上报要求
清新辖区符合摩托车带牌售销的企业如需办理带牌售销业务,请带齐资料到清新车管所办证大厅7号窗口受理上报清远市交警支队审核,咨询电话0763——5851005或5851909
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