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发[2014]10号)、《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委办发电[2015]1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28号)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落实财经法规,规范财务管理,完善权力运用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监督机制
根据中共清远市清新区纪委文件(清新纪发[2014]1号)
精神,局长(一把手)原则上不直接管理审批局财务开支票据。对此,我局指定一名局分管财务领导专门负责有关财务
的报批工作,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较大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自觉接受纪检财审部门的监督。
二、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及有关配件等,各部门需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固定资产购置:各科室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附表1)。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固定资产购置后,经办人需填《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固定资产购置入库验收单》(附表2),分别报财务股和办公室。财务股作为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目核对;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台账登记、收发登记、数据统计,并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设置卡片账,编号管理。(2 )每年财务股会同局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各部门的经办人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附表3),并报财务股及局办公室备案。(3)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互相调配使用原分配的固定资产,需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资产转让(变更)登记表》(附表4),报局办公室并经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调整台账。(4)固定资产报废,由相关部门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表5);固定资产报废原值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分管领导及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双签,5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处理。相关部门会同财务股、办公室将需报废的固定资产根据处理情况,注销相应卡片账;财务股根据残值处理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4、固定资产报销程序:固定资产购置后,经办人凭《《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及合法销售发票和商品购货清单,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三、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指订阅的报刊、书籍、资
料、印刷品及茶叶、纸、笔、笔记本、装订用具、文件夹、
胶水、涂改液、办公设备耗材、清洁用品、饭堂用品等。
2、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采购:各股室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申请审批表》(附表6)报局办公室,2000元以下,经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审批后购买;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由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审批并经局长审核同意后购买。
3、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公用品、低值易耗
品购买后,由办公室建立实物备查流水账,设专人对物资领
用情况进行登记。办公室应严格控制物品的领用,如有不合
理领用物品,办公室应予拒绝发放。
4、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报销程序:办公用品、低值
易耗品购入后,经办人凭《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申请审批表》及合法销售发票和商品购货清单,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四、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按照《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清新委办发电[2015]11号)、《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清新委办发电[2014]6号执行。
1、公务接待费。指接待上级机关、区外有关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来我区执行公务活动,以及本区有关业务单位执行公务活动等必需支付的合理的用餐及住宿等费用。
2、公务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局饭堂接待。各类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接待人员,严格审批备案制度。来宾确需接待的,各对口部门安排公务接待时,填报《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公务接待(误餐)审批表》(附表7)。饭堂接待的由局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审批;如需外出接待的要先经局长批准。确定接待后按程序经局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按审批就餐核定金额用餐,超出接待标准的,按照标准上限予以报销。
3、公务接待餐费报销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除了在机关饭堂就餐外,公务接待支出结算按照我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暂行办法》(清新财库[2012]3号)执行。
4、公务接待费按月结算。
5、要求单次接待单次报销,一般接待费应于15天内结清,计财股凭接待用餐审批单、发票、公务卡消费凭条的金额予以报销。对于单次接待客人出现不同酒家发票的,不予报销。
6、禁止一次接待餐费分二次或多次报销。
7、公务接待餐费报销程序:接待人员将原始票据(即:有效餐费单据、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条)和《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公务接待(误餐)审批表》和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相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可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8、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的,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公务接待(误餐)审批表》,并按公务接待原则执行。
五、会议管理及经费审批
严格按照《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发[2014]10号)执行。
1、会议管理: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
期。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前,应合理做出会议经费预算,填
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会议经费审批表》(附表8),报局财务股审核,经局领导同意后执行。会议地点原则上限于局机关办公大楼会议室(有特殊要求的会议除外)。会议用餐按标准执行,禁止使用香烟、高档酒,一切会议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安排公款开支的娱乐活动。
2、会议经费报销程序:原则上会议结束一星期内,经办人凭《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会议经费审批表》和正规单据,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六、学习、教育培训等费用管理
1、学习、教育培训:指省、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和局每年有计划组织的有益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的外出培训、学习。
2、审批权限:省、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学习、培训,必须由分管领导在书面通知上签具同意,报局长审批,并报人事股备案;局组织的学习、培训,由局人事股年初制订计划,统筹等安排并组织实施,报局长审批。
3、费用报销:省、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费用:经办人在学习、培训结束一星期内,凭局长审批意见和正规发票、公务卡刷卡交易凭条,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七、差旅费报销
严格按照《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发[2014]10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28号)执行。
1、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属各县(区)或外市、外省办理公务或参加相关会议、学习、培训等外出公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和出差伙食补助等。
2、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工作人员出差回来一星期内按
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表》,凭局长同意的书面批示意见或有关文件,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八、公务车辆维修费用审批和报销
严格按照《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发[2014]10号)执行。
1、车辆维修费(包括更换、购买与汽车有关用品的费用):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填写《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附表9),经办人确认签名,报局领导审批。维修费2000元以下,由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签批后维修;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由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签批并经局长审核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及有效发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2、汽油费、车辆保险费及年审费等费用。汽油费、粤通卡等常规费用由办公室计划统筹;车辆保险费和年审等费用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出具意见后,凭购买保险的合同书和合法发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九、借款管理
1、借款:指工作人员因出差,外出参观学习或物资采购、业务接待等公务活动所需借支的费用。
2,审批权限: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3、借款规定:(1)凡借款,经办人需填《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借款单》,同一事由借款只能填写一次,不得分批分次申请借款。(2)因会议、学习、培训等出差需借款的,需附局长同意的书面批示。(3)借款应遵循“笔笔清”原则,在原借款未清账前,原则上不能再借款。
十、局机关办公大楼和车场等零星维修及广告宣传、物品印刷支付管理
零星维修及广告宣传、物品印刷在2000元以下,由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由分管办公室副职领导签批并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工作完成后经办人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广告宣传、印刷、零星项目维修处理审批表》及有效发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账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十一、局基建工程、业务工程项目支付管理
如需维修或小规模基建和业务工程项目(按规定不需招投标的维修及基建工程),由项目经办人员对工程进行评估,出具工程预算方案(审批有关文件或出具局会议纪要),经局长审核同意后,与工程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支付首笔工程款,项目经办人按合同条款持有领导审批意见的预算书、有关文件或局会议纪要及有效发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帐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拨付;工程完工,按规定进行工程验收后,项目经办人持区投资审批中心出具的结算意见、有效发票,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到财务股办理报帐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拨付。
十二、工会慰问费用支出审批
工会慰问费支出范围:指对局各部门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个人慰问支出。工会慰问费支出标准:(1)本局干部职工因伤病住院(女职工生育),人事股每年度安排探望一次,给予慰问金5OO元。异地住院的,一般情况不到医院探望,待回家才安排人员上门探望。(2)因公殉职的在岗职工慰问家属5000元,非因公殉职的在岗职工慰问家属3000元,退休职工去世慰问家属1000元。
报销规定:所有慰问活动由局人事股会同工会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前往,各部门自行前往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按局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经办人到财务股办理支款手续。财务股审核后,予以报销。
十三、财务支出审批管理规定
1、日常支出(工资福利、医社保费、工会慰问费、住房公积金、水电费、手续费、邮电费、汽油费、路桥费、年审保险费等)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直接签批。
2、业务性支出(办公用品购置费、业务工程、差旅费、学习教育培训经费等)及非业务支出(接待费、汽车维修费、饭堂支出、基建工程、零星维修等)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局长双签审批,5万元以上的,按照《局领导班子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规定,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局长签批。
十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落实。局“一把手”是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对财务签批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严肃纪律,接受监督。局“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后,要切实加强和监督;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要增强廉洁自律,慎重用权,主动接受“一把手”监督。
本办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财务股严格把关,依法理财。财务股对所有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开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务股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规定以外事项,由财务股视情况报局领导决定。
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执行期间与局以前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条文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