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三中周边配套道路)》于2022年7月19日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同意(编号:4418002021060),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留规模落实的原因
三中周边配套道路选址位于清新区太和镇,属于清新区重要民生项目,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可以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因选址范围不符合《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满足项目实际建设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用地空间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369号)等文件要求,使用省下达清远市的预下达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进行落实。
二、调整范围和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落实地块位于清新区太和镇飞水村,总面积0.4023公顷,调整前其规划用途为农用地0.4023公顷,调整后其规划用途全部为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后清新区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持不变,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及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增加0.4023公顷。
三、批准机关: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四、批准文件:《清远市清新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三中周边配套道路)》(编号:4418002021060)
五、批准日期:2022年7月19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