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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时间: 2015-12-28 00:00   来源:清新区统计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自由裁量权细化规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后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
      2、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3、再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500元罚款;
      4、再次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罚款;
      5、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不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
      6、因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不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被处罚过,再次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0元罚款。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统计违法差错比例不足30%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罚款;
      (3)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30%以上不足50%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处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500元罚款;
      (3)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罚款;
      3、统计违法差错比例50%以上不足70%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6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罚款;
      (3)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8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
      4、统计违法差错比例在70%以上100%以下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8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6000元罚款;
      (3)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1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7000元罚款;
      5、统计违法差错比例超过100%,按以下标准处罚:
      (1)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7000元罚款;
      (2)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罚款;
      (3)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8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0元罚款;
      6、应报数额为零,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6000元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0元罚款;统计违法差错数额超过5000万元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0元罚款;
      7、统计违法差错数额不以货币计量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罚。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2、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罚款;
      3、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罚款;
      4、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经责令改正后仍不加以改正的,或者上述统计违法行为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1、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罚款;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
       3、以聚众、围攻、暴力等手段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或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罚款。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0元罚款;
      2、上述统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未加以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处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虽无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罚款。
      4、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0元罚款。
       六、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一年内首次出现迟报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
      2、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0元罚款。
      七、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3000元罚款;
      2、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八、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1、任何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九、违反统计从业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1.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清远市清新区统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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