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一:行政许可(共14项) | ||||||||||||
| 类别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调整或保留意见及理由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1 | 56083805540100001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第二、三、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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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0838055401000010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5608380554010000100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行政许可 | 2 | 56083805540100002000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第二、三、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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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3 | 56083805540100003001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7、《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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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08380554010000300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5608380554010000300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行政许可 | 4 | 56083805540100004001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申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十七条;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6.《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7.《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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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083805540100004002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延续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56083805540100004003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变更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56083805540100004004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注销 |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服务热线:12345;办公室电话:5822185 | ||||||||||
| 行政许可 | 5 | 5608380554010000500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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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6 | 56083805540100006000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二十二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 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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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7 | 56083805540100007000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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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8 | 56083805540100008000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第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十六、三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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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9 | 56083805540100010000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四条。 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第二十六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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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10 | 56083805540100011000 | 区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
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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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11 | 56083805540100012000 |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十七条。 |
施工单位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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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12 | 56083805540100013000 | 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第三十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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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13 | 56083805540100014000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正)第四、二十一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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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14 | 56083805540100015000 |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初审 |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2.《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粤府令第135号)第三、四、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粤府令第172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清新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股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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