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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时间: 2014-02-27 00:00   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机构:   点击:-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清新区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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