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排污企业:
近日,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转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环办[2015]88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节能减排精神,促使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转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清环函[2015]759号.wps)
2、《转发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环办〔2015〕88号.doc)
3、《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