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审批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审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的发起:
会议可由行政审批委员会主任或行政审批股发起项目
行政审批会议。
二、可举行会议人数确定:
审批委员会组成成员出席人数5人以上可举行会议。
三、表决通过方式:
1.与会人员为5人的,4人以上同意项目通过即为审批
委员会同意通过该项目审批。
2.与会人员为6-7人的,5人以上同意项目通过即为审
批委员会同意通过该项目审批。
四、表决项目介绍:
由行政审批股分管人员介绍待审批项目。
五、表决方式:
审批委员会与会人员一人一票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六、结果公布:
公布项目审批是否通过。
本制度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