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 规章文件 > 政策文件

清远市清新区环保局同岗替代制(AB岗位工作制)

时间: 2014-02-27 00:00   来源: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区正风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同岗替代制的设置原则
     同岗替代制也称AB岗制,岗位工作人员A岗不在位时,要落实B岗承办人,由B岗承办人自动顶替。
     二、同岗替代制的要求
     (一)各股室对各工作岗位A、B岗的设立及A、B角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替行使其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避免造成工作的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时,须事先报请其直接领导同意。党政服务窗口,直接领导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四)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其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代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主要领导不在岗时,指定一名副职代替行使其职责。
     (六)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其所代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留置、拖延。
     (七)岗位A、B人员要互相学习,及时了解掌握对方的业务工作。
     (八)代岗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旦出现问题,代岗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区正风行动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2月27日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