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环保工作的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环保行政效率,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委托服务等事项,办理时限严格按我局公开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简化办事程序,能够当天办的当天必须完成,当天不能办结的,要向群众明确办结时限。
第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申办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延长办理时限,对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条 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回复。
第五条 按照准确、及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最大限度缩短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时限。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分别在10个、7个、3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权限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以及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保持“12345”执法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或上级批转的信访案件,一般案件7天内办结,重大案件30天内办结,一时无法办结的,应说明情况。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电话等方式实行告知办公室。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要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