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部门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信息(2021-11)

时间: 2021-04-25 10:01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喻某某

  二、违法事实:喻某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三、处罚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你没有从轻从重情节。对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属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处罚金额的计算公式,处罚金额为对应裁量幅度的中限(6万)+裁量幅度高低限差额(2万)×10%×调整系数总和(0)=6万,即应处罚款为人民币6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1年4月16日,清环清新罚字〔2021〕11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执行情况:未缴交罚款

清环清新罚字〔2021〕11号 喻某某.pdf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