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府办〔2017〕23号
浸潭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报建
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会,镇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报建手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农村建房报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建房必须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总规划路网、与现住房道路无冲突、确保村巷畅通等要求。
二、农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要求,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房屋高度原则上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三、鼓励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和有集体用地证的土地上拆旧建新(拆旧的主要为平房或危房)。
四、农村建房用地不包括主干道边上的用地控制范围和镇准备拆迁的范围。
五、镇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建房由镇规划建设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建房由镇规划建设办初步审核相关资料,初审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今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筑一律不补办报建手续。
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