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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政策解读

时间: 2015-11-0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问: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哪种情形,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问:车辆购置税实行的是哪种纳税申报制度?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问:2015年10月1日后,哪些车辆可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4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4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4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问:可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问:购置1.6升及以下乘用车符合规定应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且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能否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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