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摘要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市经济开发区政策
(一)适用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即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经济开发区)、清远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五个工业园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工业园范围内投资的企业(项目)。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用电方面。
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北部山区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5694元/千瓦吋,高峰段0.8824元/千瓦时;低谷段0.2996元/千瓦吋。②35-11O千伏:平段0.55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666元/千瓦时,低谷段0.2946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54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508元/千瓦时,低谷段0.2896元/千瓦时。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策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2、用水方面。
(1)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园区,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2)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经济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3)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
3、收费方面。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凡没有列入本附表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部分免收或减收(具体见附表)。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3)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4、财税扶持方面。
(1)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凡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2)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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