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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摘要

时间: 2011-08-23 00:00   来源:清新区龙颈镇   发布机构:   点击:-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市经济开发区政策
    (一)适用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即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经济开发区)、清远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五个工业园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工业园范围内投资的企业(项目)。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用电方面。
    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北部山区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5694元/千瓦吋,高峰段0.8824元/千瓦时;低谷段0.2996元/千瓦吋。②35-11O千伏:平段0.55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666元/千瓦时,低谷段0.2946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54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508元/千瓦时,低谷段0.2896元/千瓦时。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策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2、用水方面。
    (1)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园区,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2)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经济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3)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
    3、收费方面。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凡没有列入本附表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部分免收或减收(具体见附表)。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3)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4、财税扶持方面。
     (1)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凡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2)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5、土地使用方面。
     (1) 工业用地在出让前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投资者在服从市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使用土地,并在法定范围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业园区,可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2)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3)允许投资者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4)鼓励工业园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园区或企业利润分红,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
     6、员工工资和社保方面。
     (1)员工工资。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当地公布标准执行;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4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社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由社保部门制定)。
     7、户籍方面。
     (1)凡持有洁远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 (2)凡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三)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坚持“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四个方面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达到服务内容“全”、工作节奏“.陕”、办事程序“减”、承诺实现“短”、服务质量“高”,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3、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4、设立投诉电话。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外经贸局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排忧解难(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63-3372316;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诉电话:0763-23780581市外经贸局投诉电话:0763-3364054)。
     5、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从快从简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
     6、优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经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先进行预审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
     7、加强治安管理。市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县(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逻服务,确保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8、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凡到市经济开发区开展检查工作的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职权变相向企业提供强制服务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9、成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督导机构。负责督导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10、成立由市委政研室牵头,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政策咨询、解释机构,负责对投资者宣传、解释优惠政策。
     (四)有效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前投产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受以上优惠政策。对2007年12月31曰前兴办和投产并享受清发[2005]4号文优惠政策不足五年的企业,可连同本《政策》一起计算享受优惠至满五年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 奖励对象。
     1、引资顾问或引资者(含市内、国内和海外):以市、清城区、清新县政府义聘请或委托的各类引资顾问,以及民间招商引资顾问公司。
     2、公务人员引资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它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3、社会引资者: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引进外资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
     (二)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在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统筹,在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三)奖励措施。
     1、对引资顾问或引资者(含市内、国内和海外)和社会引资者的奖励。鼓励引进外资(清远市以外的非政策性资金)在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县)投资兴办非国家限制性的污染项目,该项目投产后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引进的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按如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当年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引进出口型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当年计算,下同)的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下同)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含1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鼓励投资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投资者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同一引进外资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政府或投资者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照章纳税。引资者从政府或投资者两者选其一领取奖金,不得重复累奖。
     ▲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曰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截止。2007年12月31曰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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