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适老模式 网站支持IPv6
导航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部门乡镇 > 乡镇 > 三坑镇 > 其他 > 通知公告

三府[2013]49号 关于印发《三坑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3-11-16 00:00   来源:清新区三坑镇   发布机构:   点击:-

三府[2013]49号

 

 

关于印发《三坑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机关单位:

《三坑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经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坑镇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6日

 

 

 

 

 

 

 

 

三坑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制度。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

(四)研究镇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需要镇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镇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七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镇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决策涉及市级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市级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取得市级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均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并应充分利用镇政府网站等信息化载体。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镇政府作为听证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并接受社会监督。镇政府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镇政府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提交到镇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处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镇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镇政府工作制度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镇长办公会议讨论。

提请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报告和听证报告。

第十七条 镇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镇长或者其委托的副镇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镇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须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镇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镇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镇党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镇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条 镇政府会同镇人大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镇决策承办部门通过民意反馈、评估复查等多种方法,发现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镇政府汇报作出调整和完善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镇政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镇政府及时给予答复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决策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作出决策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

(四)应当依法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关文件对镇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您已选择离开清新区政府门户网站,接下来跳转至的页面与本站无关。 4秒钟之后将自动跳转到新页面,请您稍候…… ×

网站导航

底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主办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清远市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运维电话:(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电子邮件:

粤公网安备 441803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4418030003

[粤ICP备050579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