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府办〔2016〕77号
关于三坑镇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根据市、区有关指示,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在全镇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对象范围
(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
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其他说明
1.希望各机关单位、社区、村委会要将此通知精神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将通知张贴到单位宣传栏及每个村民小组,并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请通知符合条件进行自查登记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于2016年10月20日上午9:00时到三坑镇中心小学多媒体室开会,并带笔、笔记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咨询联系电话:5862219(三坑镇中心学校)。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清新区三坑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