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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府办〔2016〕7号关于印发《清新区山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6-03-07 10:07   来源:清新区山塘镇   发布机构:   点击:-

各村(居)委会:

清新区山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细则》业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新区山塘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清新区山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

管理细则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集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农村财务管理的意见》、《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清新区山塘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细则。

一、规范财务审批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财务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盖章),报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规范财务票据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各种票据,不得随意乱用、滥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以及清远市清新区农村财务管理统一印制的农村财务票据。

三、规范财务开支凭证

财务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经济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以下几项资金支付须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有效发票:1.农村集体工程项目;2.办公设备及公共器材设施购置;3.工作业务误餐费,金额在200元以上的;4.交通及车辆油费。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核销。

四、定期报账结算

    经济联合社实行月度报账管理。经济联合社报账员应当于报账期结束后次月10日前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结账,账目和单据做到日清月结,跨期不予核销。不按规定结账的,年终考核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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