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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

时间: 2017-03-24 11:21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清明扫墓

森林防火安全的紧急通告

 为倡导文明祭祀,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紧急通告如下:

 一、做好扫墓用火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动员机关、事业、企业、学校、村(居)委、村小组,层层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干部、职工、学生和群众文明祭祀,扫墓安全用火。

 二、做好扫墓用火安全防范布控

 各级政府要制定清明扫墓森林防火工作预案,组织机关、村(居)委、村小组、护林员把路口、守山头、巡坟头,确保平安清明。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进入临战状态。

 三、自觉落实扫墓用火安全措施

 扫墓用火要开设安全区,将坟墓四周2米范围的杂草割除干净,扫墓时不燃放炮球,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要在安全区内进行,并准备好应急灭火的用水和工具。扫墓人员要将香烛周边的鞭炮纸屑全面清理,在确保没有任何森林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才能离开。

 四、自觉接受扫墓用火安全管理

 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不要让清明成为森林的忌日,请大家自觉落实扫墓用火安全措施,接受扫墓用火安全管理。对拒不执行扫墓用火安全管理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自觉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一旦扫墓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在场人员要迅速从火尾处接近火线,紧贴着火线自下而上快速扑救,同时拨打110或12119报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一旦接到森林火灾报警,要快速组织森林消防队伍扑救,将森林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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