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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基本政策解读

时间: 2018-07-10 10:00   来源:清新区石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本文由镇委书记胡建洪同志解读)

1什么是住房保障?

住有所居是民生的基本需求,为了使人人都能享有适宜的住房,尤其是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政府通过建立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目标,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即为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等都是广义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2、什么是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专门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是: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的进入、退出机制等。

3、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过程怎样?

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廉租住房”。文件指出,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正式启动;2007年,廉租住房制度被首次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报告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是党代会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更是第一次谈到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国务院具体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明确提出:“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标志着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落实步入了实质性阶段;2008年,国家开始加大中央财政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2009年,开始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4、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统筹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省级负总责,市、区抓落实。建立住房保障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政府考核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考核所辖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建设属地方事权。

 4)地方加大投入,中央加大支持。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5、廉租住房来源有那些?

 1)政府建设、购买、回购、改建、租赁的住房。具体指通过统建、配建方式新建的廉租住房,购买在建工程、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等取得的廉租住房,回购经济适用房、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改建原有公房、租赁其他住房取得的廉租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社会捐赠的住房。

 4)单位投资建设并按照政府租金标准,出租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的住房。

5)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房源档案,加强廉租住房房源管理。

 6、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有哪些?

领取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

 2)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7、停止实施实物配租的情形有哪些?

实物配租每个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停止其实物配租,按规定收回配租给其的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8、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如何处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以瞒报、

谎报、欺骗等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肃处理。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录其不诚信行为。

2)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登记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及其保障待遇;对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对已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此前房租,记录其不诚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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