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我镇营造一个法制、和谐的人口环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石潭镇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做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落实。
(二)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三)镇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或拒不缴纳的违法生育户,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对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二、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将办理的新入户名单和迁出名单提供给当地计生部门,支持和保护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对阻挠、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卫生部门及时向计生办反馈婴儿出生、防疫、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补救措施)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三)中心校在新生入学时必须查验计生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给计生办。
三、任务分配
各村2016年的征收指导任务详见附表。
四、任务计算方法
1、对象双方为本镇且同一村(居)委会,任务完成数计入对象户籍所在村。
2、对象双方为本镇但男女方分属不同村(居)委会,任务完成数按男女双方户籍村各50%计算。
3、嫁出本镇的外嫁女任务完成数计入女方户籍所在村。
五、工作经费
1、按各村(居)征收总额的30%提取给村(居)作计生专项工作经费。
2、按全镇征收总额5%提取给计生办作计生专项工作经费。
六、工作经费结算方法
镇计生办每季和财政所结账,财政所核准后在下季初按本《办法》下拨计生工作经费。
七、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严厉打击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我镇营造一个法制、和谐的人口环境,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石潭镇201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做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落实。
(二)严格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执行,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三)镇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或拒不缴纳的违法生育户,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对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公开。
二、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将办理的新入户名单和迁出名单提供给当地计生部门,支持和保护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对阻挠、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卫生部门及时向计生办反馈婴儿出生、防疫、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补救措施)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三)中心校在新生入学时必须查验计生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给计生办。
三、任务分配
各村2016年的征收指导任务详见附表。
四、任务计算方法
1、对象双方为本镇且同一村(居)委会,任务完成数计入对象户籍所在村。
2、对象双方为本镇但男女方分属不同村(居)委会,任务完成数按男女双方户籍村各50%计算。
3、嫁出本镇的外嫁女任务完成数计入女方户籍所在村。
五、工作经费
1、按各村(居)征收总额的30%提取给村(居)作计生专项工作经费。
2、按全镇征收总额5%提取给计生办作计生专项工作经费。
六、工作经费结算方法
镇计生办每季和财政所结账,财政所核准后在下季初按本《办法》下拨计生工作经费。
七、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2016年4月20日